(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發展規劃,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要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供水和指導鄉鎮供水工作。
(三)執行國家、省、市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負責提出中央、省、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并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國家、省、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省、市水利資金安排建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組織指導市內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庫工程管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協調落實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參與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和監測預報。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國家、省、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九)組織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工作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監督落實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工作落實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十一)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全市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貫徹執行遼寧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工作。組織編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四)市河長制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承擔全市河長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落實市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確定的事項,協調市直有關部門開展河長制相關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綜合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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